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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虐待儿童应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7-11-20 17:35:53  浏览次数:

现在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那就是留守儿童遭遇性侵、虐待。某儿童遭到继母或继父的虐待,或者是某幼儿园出现虐待儿童事件等等。那么针对这些比如威胁、性侵、虐待。那么,虐待儿童怎么定罪呢?我们来看看北京刑事无罪辩护律师怎么说。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