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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7-10-30 16:13:24  浏览次数: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那么假释期满要办什么手续,法律对于假释有哪些规定,今天小编与你一起来了解有关假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假释期满要办什么手续


  假释期满后,要到监狱办理释放手续,也就是释放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期满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彭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荣获2016年盈科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渎职、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毒品案件,诈骗案件,走私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黑社会性质(涉黑)案件,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