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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制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7-10-27 16:46:45  浏览次数:

  刑法是我国处理刑事犯罪的依据,刑事处罚的措施是非常多的,如管制、缓刑、有期徒刑等,对犯罪分子处怎样的刑罚,依据不同的案情而定,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那么被判管制是否当庭释放?下面由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判管制是否当庭释放


  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时,是当庭释放的,但法院会造成犯罪分子什么时候到哪里进行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二、管制的执行期限


  管制的执行期限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3.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三、管制期内犯罪怎么处罚


  根据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被判管制是否当庭释放”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时,是当庭释放的,但法院会造成犯罪分子什么时候到哪里进行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