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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于死刑_北京刑事案件律师_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07 17:12:07  浏览次数:

  (以下是由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彭坤律师,咨询热线:18801156199。彭坤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荣获2016年盈科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案件、诈骗案件、走私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黑社会性质(涉黑)案件、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妇女怀孕的,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综上,对于审判犯罪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