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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贪污受贿犯罪 一审判十年四个月 重审减刑四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1-03-18 21:42:51  浏览次数:

刘某某贪污受贿犯罪,一审判十年四个月,重审减刑四年四个月。

案情简介:

     刘某某是太原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基建项目,公司以收取工程管理费、设计费为名,向工程承包方收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存在刘某某个人银行卡里,主要用于给员工发奖金、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礼,也为公司领导班子用钱方便,不用走审批程序,此事公司主要领导均知情。

后东窗事发,刘某某被A市C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起诉到A市C区人民法院,A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我们接受委托,经研究,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是对立法本意的严重误解,二审辩护抓住关键辩点,成功说服法官,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官基本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万,比原刑期减轻将近一半,罚金也大幅降低,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法律适用问题罪轻辩护成功案例,体现了辩护律师对于案件辩点的精准把握以及与承办法官的良好沟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刑事辩护,一要认真,二要有智慧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问题。